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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资金与企业

EB-5投资资金与企业

资金要求

    • 最低投资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一个本州“目标就业区”名册。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想要通过EB-5投资获得绿卡,申请人的投资必须是带有风险的。如果投资协议中包含保证投资者能够拿回投资的“补偿条款,”该投资将不符合EB-5要求,因为此类投资不属于存在风险的投资。

    • 实物投资

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资产、 现金等价物以及以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为担保的借贷都可以作为EB-5投资资金。由投资人提供给企业的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不能算作EB-5投资,因为这些资金转移不包含任何投资风险(当然例外还是存在的,请见下文)。所有的投资都将按照市场价值以美元估价。投资者无须立刻将所有的资金一次性投入,但是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住期届满前完成绝大部分投资。

    • 资金来源合法

用来进行EB-5投资的资金必须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不得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诸如犯罪行为之类非法途径获得的。在审查EB-5移民申请时,移民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非常严格。

证明资金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的材料:

      • 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过去数年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帐单;
      • 工资收入证明;
      • 过去雇主提供的工资证明;
      • 如果收入来自于本人经营的企业,请提供
        • 企业过去5年的纳税记录;
        • 企业所有权证明以及注册证明;
        • 企业章程、股权证明及其他类似材料;
        • 过去数年企业银行账户对帐单。

证明资金来源于他人赠予的材料:

      • 证明资金从赠予人转移到投资人的材料;
      • 详细说明赠予行为发生的背景以及原因;
      • 赠予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赠予税);
      • 证明赠予者收入来源的材料,例如个人或者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所有权证明等。

证明资金来源于继承的材料:

      •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 死亡证明;
      • 证明继承人收到所继承的资金的材料;
      • 遗产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遗产税);
      • 如果不能提供文件证明继承人(投资人)的资金来自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解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的财产金额以及与继承相关的其他情况。

证明资金来源于交易的材料:

    • 出售企业
      • 契约;
      • 最终财务报表;
      • 银行账户对帐单;
      • 证明投资者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自于出售该企业所得资金的文件;
      • 企业转让之前以及之后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 投资者在出售过程中雇佣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标明企业转让行为、价格以及买家的信件;
      • 企业财务信息,例如由认证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估价。
    • 出售不动产
      • 合同;
      • 最终清算声明;
      • 证明卖家从买家获得出售所得的材料;
      • 不动产交易税支付证明;
      • 产权转让证明;
      • 过去5年个人收入证明,用来证明投资者当初购买该不动产时使用的资金来源。
    • 出售股票
      • 公司章程或其他注册材料;
      • 出售协议;
      • 证明出售所得资金从经纪公司转到投资人账户的材料;
      • 相关税收缴纳证明;
      • 股票交易记录。
    • 借贷而来的资金用作投资资金(但是这些借贷必须是用投资人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而不是用投资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
      • 借贷合同;
      • 证明资金从出借人处转移到借贷人处的材料;
      • 如果出借人是企业,提供出借人的企业注册记录、企业所得税缴纳记录;如果出借人是个人,提供出借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企业要求

 

投资人投资新企业时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属于 “新”企业。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如果经历重组或者发生本质变化(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至少增加40%),也可以被认定为新企业。

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商业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不算作商业企业。

EB-5投资对投资企业的商业形式并没有要求,可以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等。但是,不同形式的企业所享有的税收待遇以及管理方式也不同。

除了投资区域中心项目之外,投资人都需要亲自参与所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比如: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工作、参与企业决策或者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充当一个有限合伙人。当然,有些时候,满足条件时可以不用参与此类运营管理。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EB-5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多个投资人可以一起进行EB-5投资,但是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满足资金要求,并且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通过投资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商业形式

 

美国法律允许的商业形式多种多样,很多因素决定着何种形式是最适合特定投资者的形式。商业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到商业行为的成功与否。

EB-5投资者通常选择的商业形式有以下3种:

    • 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最常见的商业形式。公式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当自然人成立公司开展商业活动之后,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将对公司的行为、税收、负债等负责。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不会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赠送,但是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出售、拥有不动产,并且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董事、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但是,一些公司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公司首先要为公司利润纳税,之后当这些利润分发到股东手中之后,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此类形式的企业能够同时具有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并且与合伙企业一样,不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LLC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可以选择按照公司待遇纳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待遇纳说。并且,LLC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LLC的管理模式有两种:1)“成员亲自管理,”所有的成员都有发言权;2)“专业人员管理”,所有成员共同指定一位经理,由其负责运营。很多州对LLC设置了一种“特许权税,”这个税可以理解为LLC为自己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待遇以及灵活性而支付的费用。

    •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一起成立的一种商业形式。合伙人通过提供资金、不动产、劳务或者技术换取合伙企业的利润并且承担合伙企业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只有1个普通合伙人以及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责,控制企业的日常运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的职责和责任,属于消极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不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有限合伙形式的。